9月18日,證監會發布《關于修改<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特別規定>的決定》,對《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特別規定》(以下簡稱《特別規定》)進行適當優化,修改后的《特別規定》自2021年9月18日起施行。
據介紹,為進一步優化注冊制新股發行承銷制度,促進買賣雙方博弈更加均衡,更好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,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,針對實踐中出現的部分網下投資者重策略輕研究,為博入圍“抱團報價”,干擾發行秩序等新情況新問題,證監會在加強發行承銷監管的同時,對《特別規定》進行適當優化。本次修改《特別規定》,取消新股發行定價與申購安排、投資風險特別公告次數掛鉤的要求;刪除累計投標詢價發行價格區間的相關規定,由深圳證券交易所在其業務規則中予以明確。滬深證券交易所、中國證券業協會同步完善了科創板、創業板新股發行定價相關業務規則。
修改后的《特別規定》自2021年9月18日起施行。規則發布前已刊登招股文件啟動發行工作的企業,適用原規定;規則發布后啟動發行工作的企業,適用新的規則。